1、行政检查:
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排放、治理设施运转、新建项目执行“三同时”、排污申报登记、缴纳排污费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,并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行政处罚。
2、行政许可:
(1)审批新、改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;
(2)对新建项目和治理项目和环保设施进行验收,签署验收意见,允许生产登记和审批;
(3)办理建筑施工登记,核发《建筑施工排污许可证》以及夜间施工申报登记和审批;
(4)培训锅炉操作人员,核发《司炉工环保技术上岗证》;
(5)负责排污申报登记,核发《排污许可证》;
(6)审查和批准污染治理设施的停运、拆除或闲置、更新改造;
3、行政收费:
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、收费项目、收费范围,依法全面征收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弃物、噪声、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设计费。
4、行政处罚:
依法查处辖区及管理权限内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,根据以下不同情节,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责令赔偿损失、责令整治、停止生产和使用、罚款等行政处罚:
(1)拒绝现场检查和检查时弄虚作假的;
(2)违反有关噪声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;烟尘和机动车辆尾气超标排放;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垃圾的;
(3)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或含病原体废弃物的;
(4)发生污染事故造成危害后果以及不按规定报告或弄虚作假的;
(5)未经审查批准,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进行开发建设的(含新、改、扩建项目);
(6)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或未验收以及验收未达标,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;
(7)未经同意,擅自拆除、闲置治理设施,污染物超标排放的;
(8)不按规定申报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;
(9)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。 |